| 被告人常某因打鱼下网一事与人发生争吵,继而对他人棍棒相加,结果致人轻伤,日前,抚远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。 2015年9月25日,在抚远县乌苏镇一滩地上,抚秋渔336号渔船上的被告人常某与抚秋渔331号渔船上的被害人陈某因为打鱼下网一事发生争吵,随后双方发生打斗。常某手持自己渔船上的撑杆子将陈某右臂打伤。经鉴定,被告人陈某右尺骨远端骨折、轻度闭合颅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,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。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鉴于被告人常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,并取得了谅解,可以从轻处罚,且被告人常某认罪态度好,有悔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