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|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(2016年第47号主席令公布)第三十四条规定(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、人工繁育、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,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、购买、利用、运输、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),为保护野生动物,拯救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,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,推进生态文明建设。2017年8月15日,呼和浩特市水产管理站一行四人赴赛罕区驯养、展演的饭店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检查。执法检查组首先对饭店水族馆的水生野生动物来源、驯养、展演、驯养人员的资格认定等进行了执法检查;随后向饭店负责人阐明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重要性,并检查驯养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制度、记录台账;检查了水处理设备房。要求进一步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;限时做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相关材料,办理相关手续;要进一步完善动物档案;尽快提供驯养人员的技术资格认定。努力减少和防止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水生野生动物死亡,以切实提高水族行业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平。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