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根据山东省食品安全警示信息2009第1号《严禁违法销售河豚鱼 预防食用河豚鱼中毒》的指示精神,济宁市渔业部门加大水产品销售市场监管力度,严防违法销售河豚鱼事件发生。 4月1日,该市渔业局联合市中区渔业办公室一行10名渔政执法人员到南菜市水产批发市场、花鸟鱼虫市场、秦庄农产品市场和部分餐饮场所进行了检查,并就严禁违法销售河豚鱼进行了大力宣传。 河豚鱼为有毒鱼类,有毒物质为河豚毒素,是一种神经毒,对热稳定,盐腌或日晒不能破坏。鱼体中含毒量在不同部位和季节有差异,春季产卵期毒性最强;卵巢和肝脏有剧毒,其次为肾脏、血液、眼睛、鳃和皮肤。误食中毒后极易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核批准供应和食用河豚鱼,严禁随意丢弃河豚鱼。请广大市民在购买和食用水产品时,不要购买、食用来源不明或不认识的鱼类,不要捡食被人丢弃的鱼。如果误食河豚鱼,应立即采取措施诱导催吐,并尽快送医院紧急救治。 | |